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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何續(xù)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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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已到,合同終止,是不是可以不再續(xù)簽?此時,需要支付補償金嗎?如果連續(xù)兩次簽訂了這類勞動合同,第三次是不是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續(xù)簽。但用人單位仍然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次再簽訂這類合同時,用人單位無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谑鍡l只是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概念進行了解釋,但并沒有對如何操作做出其他明確規(guī)定。因此在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無需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對于《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guī)定,某些學者認為,這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瑕疵,有可能會被某些企業(yè)利用,用于規(guī)避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于企業(yè)來說并不是洪水猛獸,若運用得當,還可以成為激勵員工士氣、提高就業(yè)安全感、增強勞動者對企業(yè)依賴感的一種手段。

發(fā)布:2007-03-21 14:0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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