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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2012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十一屆第五十次檢察長辦公會會議討論通過)
根據《人民檢察院公文處理辦法》,參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公文用紙、版面及印制要求
(一)用紙技術指標
公文用紙一般使用紙張定量為60g/㎡~80g/㎡的膠版印刷紙或復印紙,紙張白度80%~90%,橫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為7.5~9.5。
(二)幅面及版心尺寸
用紙幅面采用國際標準A4型紙,其成品幅面尺寸為210mm×297mm。天頭(上白邊)為37mm±1mm,訂口(左白邊)28mm±1mm,版心尺寸為156mm×225mm(不含頁碼)。公告、通告等公布性公文用紙幅面尺寸,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三)版面規(guī)格
如無特殊說明,公文版面制作采用WPS操作系統(tǒng),推薦采用方正字庫的字體和字號。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字體和字號一般采用3號仿宋體字,正文中數字一般采用“Times New Roman”字體;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并撐滿版心。特定情況可作適當調整。
(四)文字顏色
如無特殊說明,公文中文字的顏色均為黑色。
(五)制版要求
版面干凈無底灰,字跡清楚無斷劃,尺寸標準,版心不斜,誤差不超過1mm。
(六)印刷要求
雙面印刷,頁碼套正,兩面誤差不得超過2mm。黑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標BL100%,紅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標Y80%、M80%。印品著墨實、均勻;字面不花、不白、無斷劃。
(七)裝訂要求
公文應左側裝訂,不掉頁,兩頁頁碼之間誤差不超過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許誤差±2mm,四角成90°。無毛茬或缺損。
騎馬訂或平訂的公文,訂位為兩釘外訂眼距版面上下邊緣各70mm處,允許誤差±4mm;無壞釘、漏釘、重釘,釘腳平伏牢固;騎馬訂釘鋸均訂在折縫線上,平訂釘鋸與書脊間的距離為3mm~5mm。
包本裝訂公文的封皮(封面、書脊、封底)與書芯應吻合、包緊、包平、不脫落。
二、公文格式各要素編排規(guī)則
版心內公文格式各要素劃分為版頭、主體、版記三部分。公文首頁紅色分隔線以上的部分稱為版頭;公文首頁紅色分隔線(不含)以下、公文末頁首條分隔線(不含)以上的部分稱為主體;公文末頁首條分隔線以下、末條分隔線以上的部分稱為版記。
頁碼位于版心外。
(一)版頭
1.份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一般用6位3號阿拉伯數字,如“000001”。
2.密級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數字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之間用“★”隔開,如“秘密★1年”、“機密★10年”、“絕密★30年”等。
3.緊急程度:如需標注緊急程度,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緊急公文應當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如需同時標注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發(fā)文機關標志:由發(fā)文機關全稱或規(guī)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fā)文機關全稱或者規(guī)范化簡稱。發(fā)文機關標志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一般使用小標宋體字,顏色為紅色,以醒目、美觀、莊重為原則。
聯合行文時,可以聯署發(fā)文機關名稱,也可單獨使用主辦機關名稱;如需同時標注聯署發(fā)文機關名稱,一般應當將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或者按規(guī)范順序排列;如有“文件”二字,應當置于發(fā)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署發(fā)文機關名稱為準上下居中排布。發(fā)文機關標志字號根據聯署機關數量可作適當調整。
5.發(fā)文字號:由發(fā)文機關代字、年份和發(fā)文順序號組成。編排在發(fā)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發(fā)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注;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 〕”括入;發(fā)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在阿拉伯數字后加“號”字。如“高檢發(fā)〔2012〕1號”。上行文的發(fā)文字號居左空一字編排。
聯合行文,只標注主辦機關發(fā)文字號。
高檢院機關內設部門之間行文原則上不編號。
6.簽發(fā)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fā)人姓名,居右空一字,與發(fā)文字號平行編排;由“簽發(fā)人”三字加全角冒號和簽發(fā)人姓名組成,“簽發(fā)人”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fā)人姓名用3號楷體字。
如有多個簽發(fā)人,簽發(fā)人姓名按照發(fā)文機關的排列順序從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勻編排,一般每行排兩個姓名,兩個姓名之間空一字,回行時與上一行第一個簽發(fā)人姓名對齊,最后一個簽發(fā)人姓名應與發(fā)文字號處在同一行。
7.版頭中的分隔線:發(fā)文字號之下4mm處居中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分隔線。
(二)主體
1.標題: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于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
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一般由發(fā)文機關名稱或規(guī)范化簡稱+事由+文種三部分組成。標題中一般不用標點符號,如確需使用,可用的標點符號有書名號、引號、頓號、連接號和括號等。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等。
2.主送機關:編排于標題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頂格,回行時仍頂格,最后一個機關名稱后標全角冒號。
如有多個主送機關的,一般用逗號或頓號隔開。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導致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部分。
3.正文: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于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從左至右橫排,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數字、年份不能中斷回行。
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注;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注。
4.附件說明: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編排“附件”二字,后標全角冒號和附件名稱。如有多個附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注附件順序號(如“附件:1.××××”);附件名稱后不加標點符號。附件名稱較長需回行時,應當與上行附件名稱的首字對齊。
5.發(fā)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編排,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01),如:“2012年7月1日”。印章用紅色,不得出現空白印章。
單一機關行文時,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為準居中編排發(fā)文機關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fā)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使發(fā)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內。
聯合行文時,一般將各發(fā)文機關署名按發(fā)文機關順序整齊排列在相應位置,并將印章一一對應、端正、居中下壓發(fā)文機關署名,最后一個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fā)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間排列整齊、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內。
6.簽發(fā)人職務、簽名章和成文日期:公文加蓋簽發(fā)人簽名章時,在正文(或附件說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蓋簽發(fā)人簽名章,簽名章左空二字標注簽發(fā)人職務,以簽名章為準上下居中排布。在簽發(fā)人簽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編排成文日期。簽名章用紅色。
7.印章特殊情況說明:當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或簽名章、成文日期時,可以采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
8.附注:公文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圓括號編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9.附件:公文附件應當另面編排,并在版記之前,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案郊倍旨案郊蛱栍?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標題居中編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序號和附件標題應當與附件說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頂格編排公文的發(fā)文字號并在其后標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順序號。
(三)版記
1.版記中的分隔線:版記中的分隔線與版心等寬,首條和末條分隔線用粗線(0.35mm),中間的分隔線用細線(0.25mm)。首條分隔線位于版記中第一個要素之上,末條分隔線與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邊緣重合。
2.抄送機關:公文如有抄送機關,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在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編排?!俺汀倍趾蠹尤敲疤柡统蜋C關名稱,抄送機關間一般用逗號隔開,回行時與冒號后的首字對齊,最后一個抄送機關名稱后標句號。
如需把主送機關移至版記中,除將“抄送”兩字改為“主送”外,編排方法同抄送機關。既有主送機關又有抄送機關時,應當將主送機關置于抄送機關之上一行,之間不加分隔線。
3.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編排在末條分隔線之上,印發(fā)機關左空一字,印發(fā)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后加“印發(fā)”二字。
版記中如有其他要素,應當將其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用一條細分隔線隔開。
(四)頁碼
一般用4號半角宋體阿拉伯數字,編排在公文版心下邊緣之下,數字左右各放一條一字線,如“- 1 -”;一字線上距版心下邊緣7mm。單頁碼居右空一字,雙頁碼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記頁前有空白頁的,空白頁和版記頁均不編排頁碼。公文的附件與正文一起裝訂時,頁碼應當連續(xù)編排。
(五)二維條碼
1.條碼位置:對于沒有版記的公文,條碼印制在公文最后一頁的版心右下角位置(以版心右下角為參照點);如公文帶有版記,條碼則印制在版記下方右側,距版記下邊緣3mm,距版心右邊緣5mm。
如果公文不需要批量印刷,可以將條碼打印在公文的右下角或將打印出條碼標簽貼在公文的右下角;電子公文的二維條碼隨版式一并生成,具體位置同上。
2.條碼大?。航ㄗh尺寸寬50mm,高大于10mm、小于25mm,可容納175個漢字的內容;如果內容超過175個字,條碼可以適當加寬,但高度不能超過25mm,加寬后,條碼的容量最多不能超過250個字。
3.條碼內容必須與相應公文內容一致。
4.條碼與其對應的公文具有同等的密級、緊急程度,對于條碼的生成、保存、運轉、銷毀要視同其所對應的公文。
5.印制條碼應確需必要,不得隨意生成,在印制過程中生成的多余條碼要按保密規(guī)定進行銷毀。
6.絕密級公文上的條碼,標題字段應為空。
三、公文表格、標點符號、計量單位和數字用法
(一)公文表格用法
公文如需附表,對橫排A4紙型表格,頁碼位置與公文其他頁碼保持一致,單頁碼表頭在訂口一邊,雙頁碼表頭在切口一邊。
公文如需附A3紙型表格,且當最后一頁為A3紙型表格時,封三、封四(不放頁碼)應為空白,將A3紙型表格裝訂在封三前,不得裝訂在公文最后一頁(封四)上。
(二)公文標點符號用法
公文中標點符號用法應符合GB/T 15834相關規(guī)定。
(三)公文計量單位用法
公文中計量單位用法應符合GB3100、GB3101和GB3102(所有部分)相關規(guī)定。
(四)公文數字用法
公文中數字用法應符合GB/T 15835相關規(guī)定。
四、公文特定格式
(一)信函格式
1.發(fā)文機關標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居中排布,其上邊緣至上頁邊為30mm,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標志。
2.發(fā)文機關標志下4mm處為一條紅色雙線(上粗下細),距下頁邊20mm處為一條紅色雙線(上細下粗),線長均為170mm,居中排布。
3.如需標注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應當頂格居版心左邊緣編排在第一條紅色雙線下,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要素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
4.發(fā)文字號頂格居版心右邊緣編排在第一條紅色雙線下,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
5.標題居中編排,與其上最后一個要素相距二行。
6.第二條紅色雙線上一行如有文字,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
7.首頁不顯示頁碼。
8.其他要素與通用格式公文要素相同。
(二)命令格式
1.發(fā)文機關標志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命令》,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
2.發(fā)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居中編排令號,令號和正文間有一條紅色分隔線(0.35mm),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編排正文。
3.加蓋簽發(fā)人簽名章時,在正文(或附件說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蓋簽發(fā)人簽名章,簽名章左空二字標注簽發(fā)人職務,以簽名章為準上下居中排布。在簽發(fā)人簽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編排成文日期。簽名章用紅色。
4.其他要素與通用格式公文要素相同。
(三)紀要格式
1.紀要具體標志為《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辦公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會議紀要》等,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
2.紀要標志下空2行居中編排紀要編號“第×屆第×次”,并用圓括號括入,按屆順序編排,一般用3號黑體字。
3.紀要編號下空一行編排發(fā)文機關和成文日期,發(fā)文機關居左空一字,成文日期居右空一字。
4.在發(fā)文機關和成文日期下印1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分隔線。
5.分隔線下空2行編排正文。
6.一般在正文(或附件說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標注時間、地點、出席、缺席、列席、記錄等具體內容,用3號黑體字,后標全角冒號,冒號后用3號仿宋體字標注會議時間、地點及出席、缺席、列席、記錄人姓名,回行時與冒號后的首字對齊。每一項內容均另起一行。
7.紀要不加蓋印章。
8.紀要的特殊形式可以根據實際制定,其他要素與通用格式公文要素相同。
五、主要公文版式及適用
(一)《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各類公文版頭、版記格式見附件1,下同)
1.適用于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工作,任免干部等。
2.由公文承辦人起草,承辦單位負責人簽字,重要請示、報告、決定等文件送辦公廳檢察長辦公室審核,干部任免由承辦部門審核;送分管黨組成員審閱后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的副書記簽發(fā)。
3.承辦單位送辦公廳機要處編發(fā)文字號并加蓋黨組印章后送文印室編排和發(fā)送。
發(fā)文字號為(各類發(fā)文字號見附件2,下同):
高檢黨請〔20××〕×號
高檢黨發(fā)〔20××〕×號
高檢黨任字〔20××〕×號
4.公文發(fā)送范圍
根據公文內容具體情況決定。
5.由承辦單位將公文成品印刷件送辦公廳機要處3份備存,送辦公廳檔案處2份歸檔,承辦單位3份備存、歸檔。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文件》
1.適用于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部署,發(fā)布全局性的重要決定、通知等。
2.由公文承辦人起草,承辦單位負責人簽字,送辦公廳檢察長辦公室審核;業(yè)務規(guī)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法律適用的公文,須另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審核。
3.公文由分管院領導審閱后,報檢察長或常務副檢察長簽發(fā)。
4.承辦單位送辦公廳秘書處編發(fā)文字號并加蓋院章后送文印室編排。
5.承辦單位將公文清樣送辦公廳秘書處進行技術性審核后,送文印室印制并發(fā)送。
發(fā)文字號為:高檢發(fā)〔20××〕×號
6.公文發(fā)送范圍
主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
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抄送:中共中央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
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紀委,
中政委,中組部,中宣部,中央國家機關工委,高法
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國法學會;
本院領導同志、檢委會專職委員,機關各內設機構、
各直屬事業(yè)單位;
高檢院特約檢察員、專家咨詢委委員。
(可根據公文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7.由承辦單位將公文成品印刷件送辦公廳秘書處3份備存,送辦公廳檔案處2份歸檔,承辦單位辦公室3份備存、歸檔。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
1.用于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工作,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不適當的決定事項,下發(fā)通知、通報,與有關單位商洽工作等。
2.由公文承辦人起草,承辦單位負責人簽字,涉及綜合業(yè)務的送辦公廳檢察長辦公室審核;業(yè)務規(guī)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法律適用的公文,須另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審核。
3.請示、報告和涉及綜合業(yè)務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院領導審閱后報檢察長或常務副檢察長簽發(fā);涉及具體案件辦理的公文,由分管院領導簽發(fā)。
4.承辦單位辦公室編發(fā)文字號后送辦公廳秘書處加蓋院章并送文印室編排。
5.承辦單位將公文清樣送辦公廳秘書處進行技術性審核后,送文印室印制并發(fā)送。
發(fā)文字號為:高檢發(fā)×字〔20××〕×號
6.公文發(fā)送范圍
根據公文具體情況確定發(fā)文范圍。
7.由承辦單位將公文成品印刷件送辦公廳秘書處3份備存,送辦公廳檔案處2份歸檔,承辦單位辦公室3份備存、歸檔。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文件》
1.適用于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根據授權,代院發(fā)布通知、通報等。
2.由公文承辦人起草,承辦單位負責人簽字,送辦公廳檢察長辦公室審核,由辦公廳主任審閱后報院領導簽發(fā);或者經院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廳主任簽發(fā)。
3.承辦單位送辦公廳秘書處編發(fā)文字號并加蓋辦公廳章后送文印室編排。
4.承辦單位將公文清樣送辦公廳秘書處進行技術性審核后,送文印室印制并發(fā)送。
發(fā)文字號為:高檢辦發(fā)〔20××〕×號
5.公文發(fā)送范圍
根據公文具體情況確定發(fā)文范圍。
6.由承辦單位將公文成品印刷件送辦公廳秘書處3份備存,送辦公廳檔案處2份歸檔,承辦單位辦公室3份備存、歸檔。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
1.適用于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請示、報告工作,下發(fā)通知、通報等工作事項,督辦事宜,答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轉交案件以及與有關單位相關部門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等。
2.由公文承辦人起草,承辦單位負責人簽字,送辦公廳檢察長辦公室審核,報辦公廳分管副主任簽發(fā),或由分管副主任審閱后報主任簽發(fā)。
3.承辦單位送辦公廳秘書處編發(fā)文字號并加蓋辦公廳章后送文印室編排。
4.承辦單位將公文清樣送辦公廳秘書處進行技術性審核后,送文印室印制并發(fā)送。
發(fā)文字號為:高檢辦字〔20××〕×號
高檢交辦〔20××〕×號
高檢辦發(fā)復〔20××〕×號
5.公文發(fā)送范圍
根據公文具體情況確定發(fā)文范圍。
6.由承辦單位將公文成品印刷件送辦公廳秘書處3份備存,送辦公廳檔案處2份歸檔,承辦單位辦公室3份備存、歸檔。
(六)《高檢院辦公廳通報》
1.適用于印發(fā)高檢院領導在有關會議上的講話。
2.由公文承辦人起草,承辦單位負責人簽字,報院領導同意后,送辦公廳檢察長辦公室審核,由辦公廳主任審閱后報檢察長或常務副檢察長簽發(fā)。
3.由檢察長辦公室編發(fā)期號后,送文印室排版印制并發(fā)送。
4.發(fā)送范圍
主送:中共中央辦公廳(65),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30),
全國政協辦公廳(22),中央軍委辦公廳(2),中紀委(5),
中政委(5),高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綜合研究局(2);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本院領導同志、檢委會專職委員,機關各內設機構、
各直屬事業(yè)單位;
高檢院特約檢察員、專家咨詢委委員。
(可根據公文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5.通報的備存、歸檔由辦公廳檢察長辦公室負責。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信函
1.適用于機關各內設部門就主管業(yè)務工作向下級人民檢察院對口部門發(fā)文,向外單位相關部門行文等。
2.由公文承辦人起草,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發(fā);重要公文需報分管院領導簽發(fā)。
3.各內設機構編發(fā)文字號,加蓋印章后送文印室印制并分發(fā)。
發(fā)文字號為:高檢×〔20××〕×號
4.公文發(fā)送范圍
根據公文具體情況確定發(fā)文范圍。
5.由承辦單位將公文成品印刷件送辦公廳檔案處2份備存、歸檔,承辦單位辦公室3份備存、歸檔。
(八)最高人民檢察院會議紀要
包括《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辦公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會議紀要》等,用于記載會議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
1.由會議記錄人起草,送辦公廳主任(研究室主任)審核,報會議主持人簽發(fā)。
2.由承辦單位編發(fā)文字號,送文印室印制并發(fā)送。
發(fā)文字號為:(第×屆第×次)
3.公文發(fā)送范圍
根據各類會議紀要的具體情況確定發(fā)文范圍。
4.由承辦單位將公文成品印刷件3份備存、歸檔,送辦公廳檔案處2份歸檔。
(九)特定版式及適用
1.《最高人民檢察院命令》
(1)適用于發(fā)布強制性的指令性文件,首評和晉升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司法警察警銜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警督以上警銜,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等。
(2)由公文承辦人起草,承辦單位負責人簽字,送部門領導審核后,報檢察長或由檢察長授權政治部主任簽發(fā)。
(3)由政治部編發(fā)文字號,加蓋檢察長印章后送文印室印制并分發(fā)。
發(fā)文字號為:高檢(警銜)令字〔20××〕×號
(4)公文發(fā)送范圍
根據公文具體情況確定主送及抄送單位。
2.《中紀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jiān)察局》
(1)適用于以中紀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最高人民檢察院監(jiān)察局名義,傳達貫徹中紀委、高檢院關于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決策,落實中紀委、高檢院有關決定、指示、通知精神,部署有關工作等。
(2)聯合發(fā)文的主要形式為通知、通報、決定等。
(3)由公文承辦人起草,送紀檢組、監(jiān)察局內設機構負責人簽字后,報分管組、局領導簽發(fā),或者由分管組、局領導審閱后報紀檢組長簽發(fā)。
發(fā)文字號為:高檢紀監(jiān)〔20××〕×號
(4)公文發(fā)送范圍
主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院紀檢組、監(jiān)察處(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監(jiān)察處。抄送中紀委、中政委,本院領導同志,機關各內設機構、各直屬事業(yè)單位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3.《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委員會》
(1)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工作,獎懲有關黨組織和黨員,下發(fā)通知、通報等。
(2)由公文承辦人起草,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報機關黨委書記或常務副書記簽發(fā)。
發(fā)文字號為:高檢黨委〔20××〕×號
(3)公文發(fā)送范圍
中央國家機關工委,高檢院黨組,機關各內設機構、各直屬事業(yè)單位黨組織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4.《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紀律檢查委員會》
(1)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工作,獎懲有關黨組織和黨員,下發(fā)通知、通報等。
(2)由公文承辦人起草,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報機關紀委書記簽發(fā)。
發(fā)文字號為:高檢紀委〔20××〕×號
(3)公文發(fā)送范圍
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高檢院黨組,機關各內設機構、各直屬事業(yè)單位黨組織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六、行文規(guī)則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與下級人民檢察院、其他同級機關之間相互行文。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根據授權,可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行文;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根據授權,可以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舉報線索;其他內設部門不得直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他機關行文。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對本院其他部門行文;可以與下級人民檢察院業(yè)務對口部門之間相互行文;可以向其他同級機關相關部門行文。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部門之間、中央紀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監(jiān)察局可以聯合行文。
(五)機關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對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專門委員會行文。
七、附則
(一)外事公文、訴訟文書處理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本細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三)本細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制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附件:1.公文版頭樣式
2.發(fā)文字號規(guī)范
附件2
發(fā)文字號規(guī)范
一、高檢院黨組發(fā)文字號
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工作,任免干部等。
公文版頭:《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
發(fā)文字號:高檢黨請〔20××〕×號
高檢黨發(fā)〔20××〕×號
高檢黨任字〔20××〕×號
二、高檢院發(fā)文字號
(一)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部署,發(fā)布全局性的重要決定、通知等。
公文版頭:《最高人民檢察院文件》
發(fā)文字號:高檢發(fā)〔20××〕×號
(二)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工作,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不適當的決定事項,下發(fā)通知、通報,與有關單位商洽工作等。
公文版頭:《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
辦 公 廳:高檢發(fā)辦字〔20××〕×號
政 治 部:高檢發(fā)政字〔20××〕×號
高檢任字〔20××〕×號
偵 查 監(jiān) 督 廳:高檢發(fā)偵監(jiān)字〔20××〕×號
公 訴 廳:高檢發(fā)訴字〔20××〕×號
反貪污賄賂總局:高檢發(fā)反貪字〔20××〕×號
瀆職侵權檢察廳:高檢發(fā)瀆檢字〔20××〕×號
監(jiān) 所 檢 察 廳:高檢發(fā)監(jiān)字〔20××〕×號
民事行政檢察廳:高檢發(fā)民字〔20××〕×號
控 告 檢 察 廳:高檢發(fā)控字〔20××〕×號
刑事申訴檢察廳:高檢發(fā)刑申字〔20××〕×號
鐵路運輸檢察廳:高檢發(fā)鐵字〔20××〕×號
職務犯罪預防廳:高檢發(fā)預字〔20××〕×號
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檢發(fā)研字〔20××〕×號
高檢發(fā)釋字〔20××〕×號
案件管理辦公室:高檢發(fā)案管字〔20××〕×號
紀檢組、監(jiān)察局:高檢發(fā)紀字〔20××〕×號
高檢發(fā)監(jiān)處字〔20××〕×號
高檢發(fā)監(jiān)解字〔20××〕×號
國 際 合 作 局:高檢發(fā)國際字〔20××〕×號
計劃財務裝備局:高檢發(fā)裝字〔20××〕×號
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高檢發(fā)司改字〔20××〕×號
死刑復核檢察工作辦公室: 高檢發(fā)復核字〔20××〕×號
檢察理論研究所:高檢發(fā)理研字〔20××〕×號
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 高檢發(fā)技字〔20××〕×號
(三)發(fā)布強制性的指令性文件,首評和晉升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司法警察警銜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警督以上警銜,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等。
公文版頭:《最高人民檢察院命令》
發(fā)文字號:高檢(警銜)令字〔20××〕×號
三、高檢院辦公廳發(fā)文字號
(一)代院發(fā)布通知、通報等。
公文版頭:《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文件》
發(fā)文字號:高檢辦發(fā)〔20××〕×號
(二)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工作,下發(fā)通知、通報等工作事項,督辦事宜,答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轉交案件以及與有關單位相關部門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等。
公文版頭:《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
發(fā)文字號:高檢辦字〔20××〕×號
高檢交辦〔20××〕×號
高檢辦發(fā)復〔20××〕×號
四、高檢院各內設部門發(fā)文字號
(一)高檢院各內設部門(含各專門委員會)就主管工作向下級人民檢察院對口部門發(fā)文,向外單位有關部門行文等。
信函版頭:《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
辦 公 廳:高檢辦〔20××〕×號
政 治 部:高檢政〔20××〕×號
高檢政任〔20××〕×號
偵 查 監(jiān) 督 廳:高檢偵監(jiān)〔20××〕×號
公 訴 廳:高檢訴〔20××〕×號
反貪污賄賂總局:高檢反貪〔20××〕×號
瀆職侵權檢察廳:高檢瀆檢〔20××〕×號
監(jiān) 所 檢 察 廳:高檢監(jiān)〔20××〕×號
民事行政檢察廳:高檢民〔20××〕×號
控 告 檢 察 廳:高檢控〔20××〕×號
刑事申訴檢察廳:高檢刑申〔20××〕×號
高檢國賠〔20××〕×號
鐵路運輸檢察廳:高檢鐵〔20××〕×號
職務犯罪預防廳:高檢預〔20××〕×號
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檢研〔20××〕×號
案件管理辦公室:高檢案管〔20××〕×號
紀檢組、監(jiān)察局:高檢紀檢〔20××〕×號
高檢監(jiān)察〔20××〕×號
國 際 合 作 局:高檢國際〔20××〕×號
計劃財務裝備局:高檢計裝〔20××〕×號
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高檢司改〔20××〕×號
死刑復核檢察工作辦公室: 高檢復核〔20××〕×號
機關服務中心:高檢服〔20××〕×號
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 高檢技〔20××〕×號
高檢信辦〔20××〕×號
檢察理論研究所:高檢理研〔20××〕×號
高檢院保密委員會:高檢保委〔20××〕×號
高檢院密碼領導小組:高檢密〔20××〕×號
高檢院交通安全委員會:高檢安〔20××〕×號
(二)以中紀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最高人民檢察院監(jiān)察局名義,傳達貫徹中紀委、高檢院關于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決策,落實中紀委、高檢院有關決定、指示、通知精神,部署有關工作等。
公文版頭:《中紀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jiān)察局》
發(fā)文字號:高檢紀監(jiān)〔20××〕×號
(三)以機關黨委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工作,獎懲有關黨組織和黨員,下發(fā)通知、通報等。
公文版頭:《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委員會》
發(fā)文字號:高檢黨委〔20××〕×號
(四)以機關紀委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工作,獎懲有關黨組織和黨員,下發(fā)通知、通報等。
公文版頭:《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紀律檢查委員會》
發(fā)文字號:高檢紀委〔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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