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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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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qū)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一般地域管轄

  “原告就被告”原則,以被告住所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3.特殊地域管轄

 ?。?)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4.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指法律規(guī)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

  不動產(chǎn)糾紛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

  施工合同和不動產(chǎn)是不一樣的,施工合同一般就是建設合同;不動產(chǎn)糾紛是建成的不動產(chǎn)發(fā)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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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爭議的,可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了的,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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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8 14:3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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