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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認購書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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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員問題】商品房認購書糾紛如何處理?

  【解答】1、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

 ?。?)“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形分析。

  出賣人具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而不訂立,能否判決當事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

  一般認為,有效成立的合同應當被實際履行,除非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有觀點認為,應當“要求雙方按預約訂立本約,預約中未列人的非主要條款,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可以由法院參酌交易慣例以判決代替當事人的意思。”

  但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履行內(nèi)容僅僅在于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該簽約行為雖然受到預約效力的約束,但畢竟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過程,不僅要體現(xiàn)合同自由原則,而且因為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畢竟只是預約,如果預約的效力可以強制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的話,實際上其效力與本約沒有區(qū)別。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四條并沒有賦予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強制訂立本約的效力,而是認為“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

  約定簽約時間屆至時出賣人尚未取得售房資格,出賣人要求訂約的,如何處理?

  出賣人未取得售房資格的情形有二:一是因具有《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禁止其轉(zhuǎn)讓的;二是預售人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的。在商品房預售情形下,出賣方(預售方)預售須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方能進行預售,否則對預售合同的效力產(chǎn)生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二條,見本書對商品房預售合同效力的相關論述)。如果在約定訂立預售合同的特定時段,出賣人要求訂約,而買受人以出賣人尚未取得預售資格、一旦締約則有預售合同無效(起訴前出賣人仍不能取得預售許可證明等預售條件,預售合同無效)的風險為由,不愿履行締約義務的,屬于因出賣人原因而不能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

 ?。?)違反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確定的簽約義務的責任。

  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對當事人產(chǎn)生的拘束力,表現(xiàn)在創(chuàng)設了當事人的締約義務,即約定的是當事人為將來訂立本合同而談判的義務。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為特定行為的義務,而不是對行為結(jié)果的直接確認。但是,何種情況當事人可以不簽合同,并無明文規(guī)定。實務中法官可結(jié)合當事人不愿履行簽約義務的具體情形,并結(jié)合考察當事人合同的目的綜合認定。

  因當事人一方原因,違反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確定的簽約義務而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該當事人應當賠償履行利益還是信賴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從該條規(guī)定看,定金在此處的作用是作為當事人對信賴利益賠償額的約定。

  2、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以上內(nèi)容均根據(jù)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責任編輯:免費項目管理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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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09:5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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