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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法規(guī)常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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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

  ……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jù)會計業(yè)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事業(yè)行政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國家統(tǒng)一事業(y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

  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

  ……

  第八條  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jù)《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帳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

  ……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jù)會計業(yè)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jù)會計業(yè)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第十二條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xù)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xù)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xiàn)金、有價證券要根據(jù)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xiàn)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ǘ嫅{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調節(jié)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jù)、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shù)據(jù)在實際操作狀態(tài)下進行交接。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備執(zhí)一份,存檔一份。

  ……

  第五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

 ?。ㄋ模┰紤{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ㄎ澹耐鈫挝蝗〉玫脑紤{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吁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勾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第六十二條  帳簿記錄發(fā)生錯誤,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必須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更正:

 ?。ㄒ唬┑怯涃~簿時發(fā)生錯誤,應當將錯誤的文字或者數(shù)字劃紅線注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然后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者數(shù)字,并由記帳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對于錯誤的數(shù)字,應當全部劃紅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shù)字。對于文字錯誤,可只劃去錯誤的部分。

  (二)由于記帳憑證錯誤而使帳簿記錄發(fā)生錯誤,應當按更正的記帳憑證登記賬簿。

  第六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shù)字與庫存實物、貨幣零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對路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

  第七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jiān)督。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第七十六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帳簿或者帳外設帳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第七十七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jiān)督,督促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財產清查制度。發(fā)現(xiàn)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七十八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 s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

  第七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進行監(jiān)督。

發(fā)布:2007-03-26 15:0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