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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委員會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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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招標過程中對其所實施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評標委員會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既不是行政領導機構,也不是業(yè)務主管部門,而是依法獨立行使評標職能的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的履行職務,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義務及職業(yè)道德,否則其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招標投標法》第56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除《招標投標法》第56條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作出規(guī)定外,其他一些部門規(guī)章如《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機電產(chǎn)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進一步規(guī)范機電產(chǎn)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規(guī)定》等,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相關行政法律責任也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

  3)評標委員會成員因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方式有:

  ①警告;

 ?、谌∠袚u標委員會的資格;

 ?、塾羞`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芰P款,根據(jù)違法行為的不同處以不同的罰款額度等。

  4)評標委員會成員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評標委員會違反《招標投標法》第56條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受賄罪、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等刑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yè)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在招標、評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條的規(guī)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memo
發(fā)布:2007-08-06 17:5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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