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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法律概念和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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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擔保法》、《物權法》的規(guī)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二)抵押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轉移其占有的,因此能夠成為抵押物的財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類財產輕易不會滅失,其所有權的轉移應當經過一定的程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

(四)抵押權的實現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責任編輯: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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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09 15:4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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