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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印發(fā)《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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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切實鼓勵海南省農民創(chuàng)業(yè)貸款工作的順利開展,日前海南省政府及財政廳印發(fā)了《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原文如下: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的管理,發(fā)揮財政貼息資金的引導作用,提高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含小額貸款公司,下同)發(fā)放農民小額貸款的積極性,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fā)展,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的適用對象為:具有海南省戶籍的個體農民(含林業(yè)職工、農墾林業(yè)職工和特別困難職工)和依托海南本地農民組建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

  第三條設立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專項用于支持農民小額貸款工作,其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和海南省地方財政貼息資金(以下簡稱“地方財政貼息資金”)。

  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統(tǒng)一由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實行專戶或專帳管理,??顚S茫?jié)余滾存使用。

  第四條中央財政貼息資金主要用于扶貧貸款貼息、農民和林業(yè)職工個體營造林小額貸款貼息、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貼息對象分別為:國家和省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及非重點縣的貧困村中的貧困戶、個體營造林農民和林業(yè)職工、農村婦女。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部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海南省地方財政安排的貼息資金由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列入預算并按一定比例據(jù)實分攤。省與???、三亞、洋浦的分攤比例為4:6;省與其他市縣分攤比例為6:4。

  第六條設立地方財政貼息資金的主要目的是:加大對農民小額貸款的貼息力度,配套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創(chuàng)造條件爭取更多中央財政支持,鼓勵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增加農民小額信貸投放。

  第七條地方財政貼息資金用途如下:

 ?。ㄒ唬┲醒胴斦N息資金不能及時到位時,墊付相應貼息資金,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到位后再作相應沖抵。

 ?。ǘσ蛑醒胴斦N息額度不足等原因造成不能享受中央財政貼息政策的農民給予農民小額貸款貼息。

  (三)對發(fā)展熱帶高效農業(yè),創(chuàng)業(yè)項目符合海南農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和結構調整要求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給予農民小額貸款貼息。

 ?。ㄋ模Λ@得中央財政貼息,但貼息標準低于地方財政貼息標準的農民給予貼息率補差。

 ?。ㄎ澹Πl(fā)放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給予一定比例貼息貸款風險準備金補償。

 ?。Πl(fā)放農民小額貸款成績突出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等。

  第八條地方財政貼息資金的貼息對象為:除貧困戶、個體營造林農戶(含林業(yè)職工)外,還包括農村獨生子女戶、農村二胎純女戶、農墾林業(yè)職工和特別困難職工以及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

  地方財政貼息貸款風險準備金的補償對象為: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補償標準為:每戶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地方財政已支付風險準備金的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地方財政擔?;鸩辉偬峁┵J款擔保。

  地方財政貼息資金的獎勵對象為:發(fā)放農民小額貸款成績突出的金融機構。

  第九條地方財政貼息標準為:

 ?。ㄒ唬┺r戶:每戶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年貼息率為5%,貼息期限最長為1年。

 ?。ǘ┺r民專業(yè)合作社:每社貸款額度不超過100萬元,年貼息率為3%,貼息期限最長為1年。

  第十條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原則上采取事后貼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約定向經辦金融機構按期還本付息后,財政部門再給借款人予以貼息。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農民小額貸款借款人可依程序申請獲得一定額度的貼息資金。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會同相關業(yè)務歸口管理單位負責辦理農民小額貸款貼息手續(xù)。貼息資金的申請、撥付程序要簡便易行,貼近農村,方便農民,并能確保貼息資金安全有效運行。

  各市縣財政和相關業(yè)務歸口管理單位應定期向省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上報貼息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經辦金融機構應主動為農民小額貸款借款人申報財政貼息,并對所提供的借款人資料、貸款情況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必須??顚S?。財政及各業(yè)務歸口管理單位及經辦金融機構每年應對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的使用狀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貼息資金使用規(guī)定,滯留、截留、挪用貼息資金,以及采用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貼息資金的,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管理辦法,由海南省財政廳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并報省政府批準執(zhí)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海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發(fā)布:2007-03-12 09:4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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