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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地產估價師《相關知識》復習資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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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違約責任掌握

  (二)違約承擔方式:

 ?。?)繼續(xù)履行;

 ?。?)賠償損失;

  (3)給付違約金:事先約定;低于損失,增加;太高,適當減少。

 ?。?)定金罰則:雙倍返還;不超過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定金與預付款不同:不論違約與否都不存在預付款的喪失和雙倍返還。

  ☆:違約金、定金不能同時并用,選其一;守約方選擇。

  ☆:定金責任不同于賠償損失:二者分別同時執(zhí)行;二者之和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時,酌情減少定金的數(shù)額。

  九、物權概述掌握

  □分類:

 ?。?)自物權和他物權:在他人的物上設立的權利。如,土地使用權。

  (2)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質權——動產物權;抵押權——不動產物權;

 ?。?)主物權和從物權: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依附于債權而存在。

 ?。?)所有權和限制物權:可以在自己的所有物上為他人設立權利,從而限制了所有權的效用。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物權的效力:

  (1)排他性;

 ?。?)優(yōu)先效力: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所有權與他物權并存時,他物權優(yōu)先于所有權。如,抵押物權與所有權并存,抵押權人優(yōu)先受償。相同物權,先成立的優(yōu)先于后成立的。

 ?。?)追及效力:不管到哪里、到誰手里都有權追回。

  □物權的特征:(1)物權法定:種類和內容由法律來定;排他性;

 ?。?)物權公示:物權變動、取得必須公開;不動產采取登記;

 ?。?)物權優(yōu)先: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

  十、所有權掌握

  1、原理: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4項權能;

  2、共有:按份共有區(qū)別:份額事先確定、不確定。

  共同共有

  4、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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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11:3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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