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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標師采購合同管理第五章命題點:招標投標爭議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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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爭議的管轄

1.級別管理

(1)-般情況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審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對于-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是建設(shè)工程施工項目招標的,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如果招標投標爭議發(fā)生時,合同尚未成立,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是追究對方的締約過失責任,也應當按照合同爭議確定管轄。

2)是追究對方的侵權(quán)責任,則由侵權(quán)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quán)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個人民法院起訴。

(5)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發(fā)布:2007-08-06 17:2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guān)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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