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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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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招標投標爭議中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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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構(gòu)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相應法律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招標投標爭議中的行政相對人包括:招標人、 招標代理機構(gòu)、投標人、相關自然人。

    (1)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實施。

    (3)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在2年內(nèi)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4)行政處罰的決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5)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nèi),予以履行。

發(fā)布:2007-08-07 12:2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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