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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議變更工程之合同價款的調整程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工程變更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按照目前政府工程有關工程變更后的價款確定辦法,工程變更后的合同價款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調整: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單價的,變更工程按已有單人調整合同價款。
二、合同中已有類似單價的,變更工程按類似單價調整合同價款。
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單價的,由承包商提出變更價格,變更價格經審計部門審定后,再按投標時的下浮率下浮后作為變更結算價。
但在實際工作中,特別是當工程內容由低標準向高標準變更,在按上述原則第三條進行單價調整時,承包商往往不愿執(zhí)行或拒絕執(zhí)行這類變更,不愿執(zhí)行或拒絕掛靠的主要原因在于:承包商投標時的每一個單價,是承包商根據企業(yè)的經營成本和讓利的承受能力以及投標策略而確定的,中標后,所讓的那部分利(下浮部分)是承包商已經預見而且也是固定的。當變更的標準由低向高時,意味著承包商的讓利額將超出預告的估計,造成企業(yè)難以承受或出現虧損,而且變更越多、標準越高,承包商的虧損風險就越大。對業(yè)主而言,由于承包商的虧損,可能給工程帶來諸如質量、工期等方面的風險,給工程管理增加了難度。舉個例子:某單價為50元,中標單價40元,下浮率為20%,承包商讓利額為10元。由于工程變更,變更后審定的單價為100元,變更后的結算價為80元,承包商讓利額為20元。
從上述例子可以看到,由于變更,承包商的讓利額從10元變?yōu)?0元,讓利額增加了10元。
如何解決上述問題,使其不再成為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制約因素,從根本上消除業(yè)主和承包商可能承擔的風險,本文將從有利雙方的角度提出新的單價調整原則。
新的單價調整原則的總體思路是:當投標人中標后,承包商為了中標而下浮的那部分讓利額固定不變。以單價表示,即下浮前的單價與下浮后的單價之間的差不隨工程變更而變更,是固定不變的。按照這樣的,工程變更后,其新的結算單價按下式計算:Jx=Js-(J-Jy)
上述表達式為:新的結算單價等于審定的單價減原始單價與原結算單價的差。括號內的差即為投標讓利。
式中:Jx-新結算單價
Js-經審計部門審定的單價
J-原始單價(下浮前)J=Jy/(1-p)
Jy-原結算單價(下浮后中標的單價)
P-投標時的下浮率例:原結算單價Jy=40元,投標下浮率P=20%,未下浮的原始單價J=50元,J-Jy=10元。變更后審定的單價Js=100元。若審定后單價再按下浮率下浮后作為結算單價,則變更后的新結算單價為80元,若按上式計算,則變更后的新結算單價為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