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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決工程欠款中債權轉讓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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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決工程欠款中債權轉讓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ㄒ唬└鶕?jù)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的;

 ?。ǘ┌凑债斒氯思s定不得轉讓的;

 ?。ㄈ┮勒辗梢?guī)定不得轉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又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不發(fā)生效力。”從以上兩個條款可以看出債權人轉讓其債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

  債權轉讓不僅要求債權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而且應當具有處分該債權的行為能力,尤其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作為債權人的情況下更應注意。

 ?。?)債權人轉讓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根據(jù)其意志處分自己的權利。但是,由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債權人的轉讓權利的行為會給債務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對債權人的轉讓權利的行為做出適當?shù)南拗疲欣趥鶆杖说暮戏嘁娴玫綉械谋U稀?/p>

  考慮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債權轉讓的問題上確立了權利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生效時生效的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到債務人時轉讓行為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這樣規(guī)定一方面尊重了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債權人濫用權利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同時將權利轉讓生效的決定權交給債權人行使,也符合其權利本身的屬性,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債務人接到債權人接到債權權利轉讓的通知后,權利轉讓就生效,隨之會引起合同權利和義務的關系的一系列變化。原債權人被新的債權人替代或者新債權人加入使原債權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債權。因此,原債權人無權撤消轉讓權利的通知。

 ?。?)有的權利轉讓需要依法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主要是指涉及外商投資企業(yè)的一些合同,比如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外資企業(yè)合同等。由于這些合同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而且其成立和實施涉及國家的利益,有些合同會對國家的經濟發(fā)展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保證合同的切實有效,需要國家審查這些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因此,此類合同的成立要經過有關機關辦理、批準。

發(fā)布:2007-07-23 11:0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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