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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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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方不具備工程立項、規(guī)劃和施工批準手續(xù)導致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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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方不具備工程立項、規(guī)劃和施工批準手續(xù)導致合同無效的合同價款如何確定

對于建設方不具備建設條件,而施工方具備承攬工程相應資質的,實踐中往往建設方隱瞞違法事實,沒有履行告知及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系先合同義務的違反。因此,建設方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此情況下,從公平角度考慮,施工方得到與訂立合同時所預期的工程價款較為公平、合理,即其應得到工程的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利潤等。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對工程結算的計價標準和方法有明確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鑒于施工方對建設方違法建設的事實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對導致合同無效,其主觀上亦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對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等損失,按照過錯相抵原則,施工方不應得到全額支持。

發(fā)布:2007-07-23 11:0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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