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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guī)》: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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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2060 違約責任

  一、違約行為

  1.概念

  違約行為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

  2.違約行為的分類

 ?。?)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

  二、違約責任

  1.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違約責任的性質(zhì)

  是財產(chǎn)責任,表現(xiàn)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本質(zhì)不在于對違約方的制裁,而在于對被違約方的補償。

  3.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不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責任。

  客觀要件:出現(xiàn)了客觀的違約事實。

  4.原則

  (1)嚴格責任原則。有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責任,除非有免責事由方可免除。

  (2)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非違約方?jīng)]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

  1.繼續(xù)履行(強制實際履行)

  (1)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依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合同,除非

  1)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2)標的物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非違約方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數(shù)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預見的可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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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8 14:3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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