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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產估價師:征用土地補償與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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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征用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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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0 11:0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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