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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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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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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的概念和分類

1、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涉及至少三方主體: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債務人不能做保證人,保證人必須由第三方承擔。

2、種類

(1)一般保證

①首先由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才由保證人代為清償;

②如何判斷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經(jīng)審判仲裁,并強制執(zhí)行仍無法履行債務時。

(2)連帶責任保證

①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采用;

②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

(二)保證人的資格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以下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

1、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與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除外;

2、國家機關,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貸款的除外;

3、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三)保證合同的內(nèi)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的情況;

2、保證的內(nèi)容;

3、其它約定事項。

(四)保證責任

1、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五類);

2、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未約定保證期間的,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4、主合同變動,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責任編輯: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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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3 10:2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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