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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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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資料:保證人的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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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保證

  定義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人的資格條件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以下除外: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zhuǎn)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gòu)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nèi)提供保證。

  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先訴抗辯權*)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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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7 09:3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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