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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資料:對計價方法的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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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對計價方法的爭議問題

  在工程建設合同中,當事人雙方會約定計價的方法,這是后來建設單位向承包商工支付程款的基礎。如果合同雙方對于計價方法產(chǎn)生了糾紛且不能得到及時妥善地解決,就必然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對計價方法的糾紛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因變更引起的糾紛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變更是普遍存在的。盡管變更的表現(xiàn)形式紛繁復雜,但是其對于工程款的支付的影響卻僅僅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

  1)工程量的變化導致價格的糾紛

  從經(jīng)濟學的角度看,成本的組成包括兩部分,即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固定成本不因產(chǎn)量的增加而增加,可變成本卻是產(chǎn)量的函數(shù),因產(chǎn)量的增加而增加。當產(chǎn)量增加時,單位產(chǎn)量上攤銷的固定成本就會減少,而可變成本不發(fā)生變化,其總成本將減少。在原有價格不變的前提下,會導致利潤率增加。因此,當工程量發(fā)生變化后,當事人一放就會提出增加或者減少單價,以維持原有的利潤率水平。如果工程量增加了,建設單位就會要求減少單價。相反,如果工程量減少了,施工單位就會要求增加單價。

  調整單價時會涉及到兩個因素:一是工程量增減幅度達到多少就要調整單價。二是將單價調整到多少。如果在承包合同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就會導致糾紛。

  2)工程質量標準的變化導致價格的糾紛

  工程質量標準有很多種分類的方法,如果按照標準的級別來分的話,可以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另外,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標準,如果約定的標準沒有違反強制性標準,其效力還將高于國家其他標準。

  正是由于工程質量標準的多樣性,就會導致工程標準發(fā)生變化而導致糾紛的產(chǎn)生。例如,對于某混凝土工程,原來在合同中約定的混凝土強度為25Mp,后來建設單位出于安全和質量的考慮,要求講質量標準提高到30Mp,這就意味著施工單位將為此多付出成本,那么到底多付出了多少哪,雙方也有可能就此產(chǎn)生糾紛。

  對于上面的由于變更而引起的計價方法的糾紛,《解釋》第16條作出了規(guī)定: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2)因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導致的糾紛

  工程合同中的價款針對的是合格工程而言的,而在工程實踐中,不合格產(chǎn)品也是普遍存在的,對于不合格產(chǎn)品如何計價也就自然成為了合同當事人關注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中也涉及到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工程質量與合同約定的不符合程度,二是針對該工程質量應予支付工程款。

  對此,《解釋》第16條也同時作出了規(guī)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guī)定處理。也即: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利息而產(chǎn)生的糾紛

  《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從上面的條款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建設單位不及時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設單位繼續(xù)履行的前提下,可以要求承包商為此支付利息。因為利息是建設單位如果按期支付工程款后承包商的預期利益。

  在實踐中,對于利息的支付容易在兩個方面產(chǎn)生糾紛:一是利息的計付標準,二是何時開始計付利息。

  《解釋》第17條對于計付標準做出了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同時,《解釋》第18條也對何時開始計付利息做出了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因合同計價方式產(chǎn)生的糾紛

  《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2條規(guī)定: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2)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jù)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總價由成本和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酬金兩部分構成。

  由于工程建設的外部環(huán)境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這些外部條件的變化就可能會使得施工單位的成本增加。例如,某種建筑材料大幅度漲價,或者發(fā)生了一定程度的設計變更使得工程量有所增加,都會讓承包商承擔了更大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就可能提出索賠的要求,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增加部分的成本。對于上面的三種計價方式,如果采用的是可調價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設單位就應該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支付這筆款項。但是,如果采用的是固定價合同,則建設單位就不必為此支付。

  《解釋》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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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6 14:0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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