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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老板給騙子當托兒合伙詐騙 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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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xiàn)年49歲的張某是市內某建筑項目的股東,當騙子謊稱取得了該項目的總承包權,欲與他人簽訂勞務承包合同以詐騙錢財時,他竟給騙子當托兒,合伙詐騙了400萬元。

現(xiàn)年49歲的張某是市內某建筑項目的股東,當騙子謊稱取得了該項目的總承包權,欲與他人簽訂勞務承包合同以詐騙錢財時,他竟給騙子當托兒,合伙詐騙了400萬元。

8月23日日,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2萬元。

合伙詐騙400萬元

2012年2月29日,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已判刑)向社會上散布自己已通過張某取得了南充某建筑項目的總承包權,并利用偽造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項目資料,與重慶一家建筑勞務公司的老總劉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當時劉某向李某交了20萬元作為保證金。后李某催促劉某繼續(xù)繳納保證金,但劉某擔心李某并沒有取得總承包權,不愿繼續(xù)繳納。

為打消劉某的顧慮,2012年3月7日,李某將張某約至順慶區(qū)一家茶房,與劉某見面,張某以該項目大股東的身份,明確告訴劉某,他已經(jīng)把該項目的總承包權給了李某,讓劉某放心。當天,雙方簽訂合同后,張某讓劉某將200萬元保證金打到他所在公司的賬戶上。當劉某從該項目其他股東口中得知該工程并未對外發(fā)包后,找到張某,張某答應妥善處理此事,并將200萬元打到李某公司的賬戶上。同年3月15日,在順慶區(qū)五里店的一家茶房內,張某謊稱他將收購其他股東的股份,許諾以后仍會將該項目勞務拿給劉某做,使得劉某再次相信了他們,而未收回保證金。后劉某未能進場施工,李某也以各種理由推諉,并拒絕退還保證金。

2012年4月13日,張某再次給李某當托兒,向吳某證明他將把該項目的總承包權交給李某,成功騙取了吳某200萬元保證金。

又單獨詐騙50萬元

此后,張某又以急需資金為由,騙取了吳某50萬元保證金。因后來吳某一直未能進場施工,找張某退款,張某退還了吳某5萬元。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張某作為該建筑項目的股東之一,在明知李某未取得該項目總承包權的情況下,單獨或伙同李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先后騙取他人共計450萬元(第一筆20萬元保證金張某未參與),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日前,省高院終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2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賠各被害人共計445萬元。

法官說法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qū)別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何嘉武:詐騙罪是指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犯罪行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犯罪行為。兩者的區(qū)別在于:

一、詐騙罪只侵犯了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除侵犯了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外,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合同管理制度。

二、詐騙罪的手段多種多樣,而合同詐騙罪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

 

發(fā)布:2007-11-05 17:4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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