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賠償損失的可預見性原則
《合同法》規(guī)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據此,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方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不可預見的,則違約方不應賠償。
(二)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對于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另一方不能任憑損失的擴大,在接到對方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即使沒有接到對方通知,也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如果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部分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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