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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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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審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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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案件審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為了方便案件審理,《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時人,考慮到案件的審理涉及兩個合同關系,如果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不參加到訴訟的過程中來,許多案件的事實難以查清,法律責任難界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第三人;實際施工人也可以發(fā)包人、承包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這樣既能夠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實,分清當事人的責任,也便于實際施工人實現(xiàn)自己的權利。

發(fā)布:2007-07-23 11:0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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