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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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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的法律關系

  因建設工程施工中所涉及的各方人員比較多,因此由掛靠所產生的各方當事人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具體來說,其涉及的各方當事人主要有建設單位即發(fā)包人,承包單位即被掛靠人,掛靠人,材料設備供應商及雇用人員等,這些當事人相互之間形成很多種法律關系。

  1、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是拖欠工程價款或者管理費。而拖欠工程價款往往是被掛靠人一方拖欠,掛靠人拖欠被掛靠人的工程價款比較少見。

  因為在掛靠中,掛靠人通常是以被掛靠人名義與發(fā)包人發(fā)生工程款交付結算關系,發(fā)包人先把工程款撥付到被掛靠人名下,再由掛靠人到被掛靠人處領取,這樣被掛靠人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動權,而掛靠人處于被動地位,因被掛靠人不按雙方之間的協(xié)議支付工程款引起糾紛。在這里所談的掛靠雙方之間發(fā)生的工程欠款,是指發(fā)包人已經全部支付了工程價款的情況下,而不是發(fā)包人仍拖欠工程價款。

  《建筑法》第26條第(2)款規(guī)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超越本企業(yè)資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這一條實際上是針對掛靠而定的,即否定了掛靠的合法性。

  因此,掛靠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掛靠協(xié)議,無論是以什么形式表現(xiàn),其協(xié)議都是違法的無效的。

  對于無效的合同,合同法規(guī)定對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應予沒收。所以,對被掛靠人取得的管理費應依法被沒收。

  當然如果被掛靠人起訴掛靠人請求主張管理費的,法院依法不支持。

  那么對于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工程價款的該如何處理。應區(qū)分為兩種情況來處理,一是如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掛靠人要求被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二是如果工程竣工驗收未合格的,掛靠人要求被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為什么要按以上兩種情況來區(qū)別對待處理呢?從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第一款第(二)規(guī)定:“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以上兩條規(guī)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前提下,對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分為兩種情形處理:一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予支持,二是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支持。這兩條規(guī)定實際上淡化了合同的效力,即不以合同是否有依據(jù),而是以工程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為依據(jù),驗收合格的就予以支持,驗收不合格的就不予以支持。雖然這兩條只規(guī)定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但也應適用到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

發(fā)布:2007-07-23 11:0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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