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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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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其糾紛案件的管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guī)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對合同履行地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合同的當事人除在糾紛發(fā)生后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guī)定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還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約定管轄,即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還可以依據(jù)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gòu)申請仲裁。

發(fā)布:2007-07-23 10:5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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