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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拆遷糾紛裁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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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拆遷糾紛裁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復議

  很多拆遷糾紛裁決書在結尾處交待拆遷當事人權利時,均為“如不服本裁決書,可以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機構交待了訴訟權而不提及行政復議權是否完整與合法呢?筆者認為,關鍵要看對拆遷糾紛裁決不服的,當事人除享有起訴權外,能否享有復議權,裁決只指出可提起訴訟,基于理由是《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各省、市拆遷條例作出的是相同規(guī)定)。
  筆者認為,對裁決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其一,《行政復議法》作為一部法律,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其二,2003年12月30日,建設部建住房〔2003〕252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第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發(fā)布:2007-07-23 10:5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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