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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有權分割拆遷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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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有權分割拆遷補償款

上海房屋動遷糾紛判決案例私房戶籍所在同住人獲拆遷安置補償款
原告李某,男,1974年12月19日生,漢族,XX機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戶籍地本市長寧區(qū)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號,暫住本市長寧區(qū)XX路1041弄19號203室。
委托代理人李X一,上海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杰,男,2006年7月30日生,漢族,暫住上海市長寧區(qū)XX路1041弄19號203室。
法定代理人李某(李X杰之父),年籍略。
原告王X丞,女,1975年12月2日生,無業(yè),戶籍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XX巷31號1001室,暫住上海市長寧區(qū)XX路1041弄19號203室。
被告李莉,女,1944年4月3日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長寧區(qū)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號,暫住本市XX區(qū)XX西路1432弄31號103室。
被告張潤,男,1967年3月13日生,漢族,戶籍地本市長寧區(qū)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號,住本市XX區(qū)XX路959弄9號501室。
被告張泳,男,1974年12月30日生,漢族,無業(yè),戶籍地本市長寧區(qū)XX西路442弄124支弄96號,住本市長寧區(qū)XX西路1432弄31號103室。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民,男,上海虹口區(qū)企業(yè)法律顧問協(xié)會工作,住本市閘北區(qū)XXX路121弄15號104室。
原告李某、李X杰、王X丞訴被告李莉、張潤、張泳用益物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X一,陳如浪、原告李X杰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如浪,原告王X丞的委托代理人陳如浪,被告李莉、張潤、張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李X杰、王X丞訴稱:原告李某的戶籍于2001年2月遷入了涉訟房屋的妻、子,三人共同居住在該房內。2007年10月,涉訟房屋被列入了拆遷范圍,三被告即與動遷單位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被告李莉向拆遷單位承諾其負責安置原告一戶。原告得知上述事實后,即與三被告交涉,要求分配房屋并分割補償款,但三被告非但拒絕,反而以實施暴力和威脅的手段要求原告一戶搬離涉訟房屋。原告無奈之下只得另行租房居住。因此,要求確認三原告為上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對象,三被告對原告一戶進行安置,并向三原告支付補償款人民幣600,000元,同時要求支付三原告過渡租房費用13,000元。
被告李莉、張潤、張泳辯稱:李莉與三原告是房屋租賃關系,張潤、張泳的動遷與三原告沒有關系。;李莉對動遷單位作出的承諾書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所為,是無效的。

發(fā)布:2007-07-23 10:5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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