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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后,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合同的轉讓包括權利(債權)讓、義務(債務)轉移權利義務概括轉讓三種情形。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應辦理相應的批準、登記手續(xù)。

  1.合同債權轉讓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下列三種情形不得轉①根據(jù)合同性質(zhì)不得轉讓;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權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力。除非經(jīng)受讓人同意,否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合同債權轉讓后,該債權由原債權人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取代讓與人(原債權)成為新債權人,依附于主債權的從債權也一并移轉給受讓人,例如抵押權、留置權力但專屬于原債權人自身的從債權除外。

  為保護債務人利益,不致使其因債權轉讓而蒙受損失,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2.合同債務轉移

  債權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轉移義務后,原債務人享有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也隨債務轉移而由新債務人有,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3.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上述有關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有關規(guī)定。

  此外,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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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8-05 09:5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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