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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違約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
?。?)關于違約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
1)當事人以明示或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10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義務,也即當事人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自己的行為使對方有確切的證據(jù)預見到其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上述兩種違約行為是發(fā)生于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因此,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承擔違約責任
支付價款或報酬是以給付貨幣形式履行的債務,民法上稱之為金錢債務。對于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一是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即繼續(xù)履行;二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或逾期利息。例如,工程承包合同中,拖欠工程款支付和結(jié)算的違約責任。
3)當事人違反質(zhì)量約定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1條規(guī)定:“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zhì)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點、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違約責任。”
4)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法律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在繼續(xù)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仍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債務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5)當事人違約承擔責任的賠償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違約金及損失賠償?shù)姆梢?guī)定
《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違約金的根本屬性是其制裁性,此外還具有補償性。
·賠償金,也即約定賠償額,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金錢或者約定損失賠償?shù)挠嬎惴椒ā?/p>
·繼續(xù)履行,法律規(guī)定,違約人支付違約金后并不當然免除繼續(xù)其履行的義務,權利人要求繼續(xù)履行時,而違約人有繼續(xù)履行能力的,必須繼續(xù)履行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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