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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人延期付款后又與承包人約定新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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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員問題】發(fā)包人延期付款,后又與承包人約定新的付款期限,發(fā)包人是否免除延期付款責任?

  【解答】觀點:發(fā)包人是否承擔前期的延期付款責任關鍵是看新的付款期限約定是否對已經延期的部分責任進行了處理。如果已經對此做出處理應按照約定執(zhí)行。如果沒有約定,應理解為承包人仍可以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追究發(fā)包人延期付款的責任。追究發(fā)包人延期付款的責任屬于承包人基于合同的請求權。該權利的放棄應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不應基于同意發(fā)包人改變付款時間推出承包人放棄追究延期付款責任的結論。雖然雙方就付款期限達成新的約定,承包人只要的訴訟時效屆滿前提出要求發(fā)包人承擔前期的延期付款責任,仍應得到支持。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發(fā)布:2007-04-30 09:3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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