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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拒賠無據被判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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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死亡后,投保人依照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未果。12月1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弋陽支公司給付原告保險金9萬元。
  2004年8月31日,原、被告簽訂了雇主責任保險合同,原告按合同約定一次性交給被告保險費。簽約后,因工作需要,原告派公司雇員董明喜、蘇前林、周金火、羅福興等人到鉛山縣興峰石灰石礦工作。2004年9月27日,鉛山縣興峰石灰石礦發(fā)生塌方事故,造成董明喜、蘇前林、周金火三位雇員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賠請求,上饒市分公司研究決定拒賠。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雇主責任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三位雇員在事故中死亡,符合雇主責任保險合同賠償范圍,且時間在保險期內,故被告應當支付9萬元保險金。被告認為原告違反保險合同中原告營業(yè)場所、企業(yè)性質發(fā)生變化之規(guī)定,即三位雇員的事故發(fā)生在鉛山縣興峰石灰石礦,而該礦并不屬原告所有,依據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原告的營業(yè)場所至今未發(fā)生變化,而在保險合同中并沒有規(guī)定原告雇員的工作范圍,因此,被告拒賠理由不足,應承擔完全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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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11-17 15:5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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