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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知識點: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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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問題】不可抗力造成損失如何承擔?

【解答】1、費用損失的承擔原則。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fā)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

(2)發(fā)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fā)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wèi)人員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工期的處理。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發(fā)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責任編輯:風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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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9 10:5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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