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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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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一)轉(zhuǎn)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8條規(guī)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zhuǎn)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ǘo權(quán)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quán)、超越代理權(quán)或者代理權(quán)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66條同時規(guī)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quán)、超越代理權(quán)或者代理權(quán)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ㄈ┦跈?quán)不明確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5條規(guī)定:“委托書授權(quán)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ㄋ模┐硎马椷`法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7條規(guī)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五)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guī)定:“代理人|泛普軟件-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責任編輯: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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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4 16:1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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