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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重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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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合同條款中價款或報酬不明確

  執(zhí)行訂立合同時合同履行地(工程所在地)的市場價格

  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必須執(zhí)行

  32. 履行地點不明確

  給付貨幣的,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接收方)

  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

  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方)

  33.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

  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34. 同時履行抗辯權(quán)-沒約定先后順序,我可以先不履行

  由同一雙務合同產(chǎn)生互負的債務

  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無履行可能應解除合同)

  35. 后履行抗辯權(quán)-因為你沒有履約,所以我就不履約

  由同一雙務合同產(chǎn)生互負的對待給付債務

  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應當先履行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6. 先履行抗辯權(quán)(不安抗辯權(quán))-擔心對方不能履行,自己先不履行

  可行使不安抗辯權(quán)的情形

  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轉(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喪失商業(yè)信譽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中止履行,應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就中止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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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6 09:5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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