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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備考資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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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

1.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jié)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fā)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有別于侵權(quán)責仟,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的構(gòu)成

(1)締約一方受有損失

損害事實是構(gòu)成民事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即締約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發(fā)生,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等而造成的損失。

(2)締約當事人有過錯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一方應當有過錯,包括故意行為和過失行為導致的后果責任。這種過錯主要表現(xiàn)為違反先合同義務(wù)。

(3)合同尚未成立

這是締約過失責任有別于違約責任的最重要原因。合同一旦成立,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是違約責任或者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4)締約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guān)系

締約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guān)系,即該損失是由違反先合同義務(wù)引起的。

3.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違反締約中的保密義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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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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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6 09:4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guān)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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