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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級建造師《建設(shè)工程法規(guī)》: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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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動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3.其他侵害勞動者合法權(quán)益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quán)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jīng)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低予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shù)摹?/p>

  4.侵犯勞動者人身權(quán)利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guān)對責任人員處以l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gòu)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5.訂立無效合同的法律責任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9.勞動者違反保密事項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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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8 14:4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guān)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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