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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知識點輔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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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一)合同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fā)生效力的合同,在經過權利人確認或出現(xiàn)特定事由后才轉化為有效

  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后,合同自始視為無效,此時違約責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權利人確認后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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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lZ302035 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條件合同

  所謂附條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規(guī)定了一定的條件,并且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合同效力發(fā)生或者效力消滅的根據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條件合同所附的條件應滿足如下條件:

  (1)該條件應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而不是已經發(fā)生的事實;

  (2)該條應是不確定發(fā)生的,而不是必然發(fā)生的;

 ?。?)該條件應是當事人約定的條件,而不是法定條件;

 ?。?)該條件應是合法的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來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發(fā)生或者效力消滅的根據的合同。

  《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三、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區(qū)別

  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都是當事人約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區(qū)別:期限為將來確定要發(fā)生的事實,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條件則是將來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是不確定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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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9 10:3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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